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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职工有了商品房不得再享受单位自建保障房

2011年05月03日 10:39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昨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按照我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则,今后,已购买商品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享受单位自建保障房。

  为保证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并按时开工,我省最近出台的保障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来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提出的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障房思路,与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及保障性住房政策不矛盾。“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保障性住房是公共资源,其配置对象必须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后,已购买商品房及已得到保障性住房配置的职工不能再重复享受单位自建保障房。同时,分配到单位自建房的职工如购买商品房,必须办理保障房退出手续。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我省各地正在积极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合理分配和建设住房。按规定,单位自建房的土地供应、规划标准等均要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单位自建房分配对象必须是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的本单位职工。(记者 贺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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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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