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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八成上海市民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持肯定态度

2011年05月03日 16: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上海5月3日电(记者 李佳佳)《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市民意见3日如期结束。汇总显示,80.4%的市民对“办法”总体持肯定态度,认为《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的条件,限制随意调整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金额,进一步明晰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规范经纪机构的中介行为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此间市民认为,“办法”规范了租赁行为和市场,维护了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深入开展“群租”整治,还市民一个安全、宁静的居住生活环境。但在租赁管理的许多问题上,市民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看法也不尽相同。

  根据零点指标信息咨询公司对调查问卷情况的初步统计,41.7%的上海市民赞同“人均租房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45.4%的市民则认为5平方米太小,应当适当扩大,但也有12.8%的市民认为5平方米太大,应当适当缩小;76.4%的市民对“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表示赞同;在“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年只能调整一次”方面,有56.8%的市民认为“非常合理”或“比较合理”。

  上海市一直以来是中国流动人口聚集城市,房屋租赁问题备受关注。据上海市房管局介绍,目前上海市房屋租赁市场规模超过3100万平方米,其中上海本地居民约占8%、非户籍人口约占88%、港澳台及海外人士约4%左右。

  为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上海市曾在2004年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但随着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此间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更体现出“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民事法律原则。

  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而租赁期间,房屋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情况下对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方可向其他人出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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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百万】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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