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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容 单位可为职工建公租房

2011年05月11日 10:22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昨获悉,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新政策明确规定,除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外,还首次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全市住房保障范围。

  据悉,今年武汉公租房的建设目标是3万套,目前首批公租房项目已经启动;全市范围内的公租房需求调查也将于本月底下月初开始。

  【申请】

  申报程序如同廉租房

  《意见》指出,现阶段,武汉市公租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条件、标准和申请方式将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公租房如何申请?《意见》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参照廉租房相应程序执行。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直接申请轮候公租房;已享受廉租房配租和经适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租房。

  同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须编制住房配租方案报房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自建的公租房优先考虑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配租。

  【期限】

  租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房源有限,如何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公平地获得入住机会?《意见》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房管部门核准的配租方案组织实施。《意见》中规定,公租房实行有限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另外,公租房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同时,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租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公租房申请资格。

  【房源】

  鼓励单位自建公租房

  据了解,武汉市今年将建设3万套公租房,且要求年底前开工。如何确保房源?《意见》规定,新建公租房、在商品房中配建、经适房和廉租房调转、收购改造二手房、政府公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房源等,都可以作为公租房的房源。

  令人关注的是,《意见》明确鼓励用人单位以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或直接购买公租房。各投资主体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投资建设、运营公租房。

  另外,城中村改造中,可引导村民将改造后住房的多余部分用作公租房,由政府统一购买或租赁后装修,再租给承租人。

  此外,还将探索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租房,试行公租房租住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可与政府进行“共有产权”进行管理。

  【租金】

  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新政策,新建公租房根据不同群体及需要安排不同房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公租房的建设,要在交通便利、非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等设施建设。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比同地段市场租金低一定比例。具体将由武汉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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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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