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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10日起执行

2011年05月13日 14:26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公示后,商品房经营者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新规实施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通过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现象,遏制房价的继续上涨,因此广大购房者对此十分关注。那么巴彦淖尔市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定的呢?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价格检查局了解到,按照自治区发改委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巴彦淖尔市自5月10日起正式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广大购房者能够明明白白购房。

  物价部门解读商品房明码标价新规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并非新鲜事。早在去年4月,住建部就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去年6月,巴彦淖尔市房管部门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囤地延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问题,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本次由价格部门监管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如何实施呢?为了让广大购房者了解这一政策,明明白白购房,日前,市发改委价格检查局相关负责人,对广大购房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

  市民刘先生前段时间在临河西区某新建小区看上一套房子,买房时售楼人员告诉他,该小区在售的房子只剩最后两套了,希望刘先生赶紧拿主意。刘先生一听着了急,很快交了定金。房子买成以后,刘先生才知道,“最后两套”不过是售楼人员编的“鬼话”。刘先生告诉记者,不少楼盘销售房源的价格等信息是完全不透明的,售楼人员只告知购房者所关注的具体位置、具体户型的价格,而且不同楼号、不同楼层、不同户型的房源单价还都不一样,弄得非常神秘。

  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对于该项规定,临河西区一售楼部的工作人员笑着对记者说,任何规定都有漏洞,开发商在开盘前可以对一些位置和户型较好的房子进行内部认购,然后再陆续出售。物价部门介绍,实行“一套一标价”,可堵塞开发商不断抬价的投机行为,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还便于监管部门对房价进行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此外,“明码标价”还可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购房者可清晰掌握同一区域的楼盘价格,促使一些仅凭借地段就漫天要价的项目进行合理定价。市民担心的开发商已售房屋的成交价是否和实际相符需要查看相关票据的问题,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解决起来的确存在一定困难;另外,开发商对房屋提前进行内部认购后再陆续出售这种可能性也存在,这也将是下一阶段物价部门检查的重点。

  涨价须重新申报备案

  近年来,购房者遭遇“价格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缴纳定金后,房价却在此前承诺的基础上“步步高升”,甚至高出购房者的承受能力。但由于抢购者众多,最后仍不得不以高价成交。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此明确加以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后,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后,经营者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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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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