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安大运的要求,近日,南山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应依法履行查验、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义务。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通告规定,房屋所有人应督促承租房屋的非深圳户籍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7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区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除此之外,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辖区出租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处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违者按照人数处以每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在深圳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应办理居住证。违者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房东还应履行治安防范义务,措施包括出租房屋应有门禁系统、楼管员及管理联系渠道。(记者 阮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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