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女士家住汉沽,近一年来,她一直在北京女儿家给女儿看孩子。近日,一个朋友告诉她,承租她的底商的人好像换了,过去是卖电动自行车的,现在改开超市了。康女士很奇怪,就从北京赶回来,一看果真如此。经营自家底商的人换了。深感蹊跷的康女士进超市打听,才知道超市老板从高某手里转租了底商,租金每年80000元,租期3年,并且已经交付了3年的房租。高某就是康女士底商的最初承租者。高某是康女士的一个远房亲戚,两年前,康女士与承租人高某之间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租房协议,租金每年5万元,由高某一次性支付5年房租费,但关于是否允许房子高价转租等问题,协议中没有提及。康女士说,因为看高某生活困难,当时就便宜租给他了。没想到他用自己的房子赚钱。康女士决定收回房子,却被高某拒绝。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浩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双方租房合同中没有提及转租条款的,那就视为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对房主是根本没有约束力的。因此,房主解除与承租人高某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房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高某转租房屋的行为没有经过房主同意,应当是无效的。(记者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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