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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女代签买卖协议 房东坚称不知拒绝房屋交易

2011年06月23日 10:06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女儿代签房屋买卖协议在先,房东老父坚称不知,拒绝交易在后。近日,买房的老简打进导报热线968801,讲述这件烦恼的事。

  今年5月底,老简通过中介,在湖里看了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子,很满意,当晚就约房东,要把房子定下来。

  当晚,房东的妻子和女儿来了,说房东老华的年纪大了,不方便来。

  老简没多想,就跟对方讨价还价一番,最终成交,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上,房东的妻女代为签字,并摁下手印。

  当时,老简支付了3万元定金,第二天支付了部分中介费。

  按协议约定,房产交易应于6月完成。但是不久,事情出现了变故。

  6月初,房产中介方面打来电话,声称房东不想卖房了。

  “这又不是过家家,协议都签了,哪有说不卖就不卖的!”老简很生气,让中介联系房东本人。

  不久,房东老华与老简见了面。但无论老简拿出《买卖协议》,还是说道理,老华始终一口咬定,他是房子的所有人,妻子和女儿私自把房子拿出来卖,他本人不知情,所以《买卖协议》无效,他不能履行,只能把定金退给老简。

  老简说:“就算不能完成交易,也要按协议退还双倍定金吧!”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黄小琴律师认为,在未见到产权人的书面委托手续,或是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产权人进行过口头委托的前提下,买方不能想当然地相信包括其家属在内的其他人的代理权。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切实无法到场签订合同的,买方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产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合同签订后,买方要将授权委托公证书与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起妥善保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买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另一方面,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李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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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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