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代签房屋买卖协议在先,房东老父坚称不知,拒绝交易在后。近日,买房的老简打进导报热线968801,讲述这件烦恼的事。
今年5月底,老简通过中介,在湖里看了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子,很满意,当晚就约房东,要把房子定下来。
当晚,房东的妻子和女儿来了,说房东老华的年纪大了,不方便来。
老简没多想,就跟对方讨价还价一番,最终成交,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上,房东的妻女代为签字,并摁下手印。
当时,老简支付了3万元定金,第二天支付了部分中介费。
按协议约定,房产交易应于6月完成。但是不久,事情出现了变故。
6月初,房产中介方面打来电话,声称房东不想卖房了。
“这又不是过家家,协议都签了,哪有说不卖就不卖的!”老简很生气,让中介联系房东本人。
不久,房东老华与老简见了面。但无论老简拿出《买卖协议》,还是说道理,老华始终一口咬定,他是房子的所有人,妻子和女儿私自把房子拿出来卖,他本人不知情,所以《买卖协议》无效,他不能履行,只能把定金退给老简。
老简说:“就算不能完成交易,也要按协议退还双倍定金吧!”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黄小琴律师认为,在未见到产权人的书面委托手续,或是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产权人进行过口头委托的前提下,买方不能想当然地相信包括其家属在内的其他人的代理权。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切实无法到场签订合同的,买方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产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合同签订后,买方要将授权委托公证书与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起妥善保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买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另一方面,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李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