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为发展园林绿化事业,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创造良好的宜居宜游环境,制定了《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6月28日经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天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依法划定城市绿线接受监督
对于城市绿线划定的权限,办法规定,海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预留地划定绿地报市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划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了城市绿线的范围,一是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二是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域;三是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分三个等级保护城市绿地
根据不同的保护特点和需求,办法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三级保护绿地。
调整城市绿线须按程序报批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海口市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附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竣工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为了保证城市绿线的科学规划,办法还规定,城市绿线调整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严惩破坏城市绿线违法行为
对于破坏环境、破坏城市绿线保护的行为,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的,由海口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吴晓锋)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