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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论城中村改造

2011年08月04日 13:50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城中村改造”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问题、新的挑战,因前无古人,没有参照和经验,所以各地各行其是,尚无统一、规范的制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直接动因,是各级政府在加速城市化的进程中,为更经济地使用城市土地,提高城市的容积率,即使同样土地面积的城市容纳更多的城市人口;与此同时,用高楼、绿地、商场这些现代城市的建筑元素美化城市的容貌。

  然而,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实践中,不少的地方政府只考虑了直接动因的良好初衷,却忽视了城中村改造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解决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发展经济学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尚未完成工业化,所以在经济结构上就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社会生产既存在着传统粗放的农业和环境差、素质低、收入少的农民,另一方面则是现代工业和环境好、素质高、收入多的现代工人和现代市民。无论是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讲,都是要通过发展来解决一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即实现传统农民到现代工人或市民的历史进步。因此,如若从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视角去审视城中村改造这一项新的工作,那就绝对不是通过开发商用高价从农民手中赎买其土地或宅基地,自己去搞房地产开发这样简单地操作了。

  首先,必须明确,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政府工程,城中村改造的行为主体是地方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才是科学发展的原则要求,对失地(包括失去宅基地)的农民负责的应该是地方政府,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赔偿失地农民高额的补偿金,仅是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但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开发商是无法承担这一责任的。作为政府须认真统筹规划这些失地农民在拿到高额赔偿金后,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这些赔偿金幸福地生存,并可持续发展,实现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工人、现代市民的历史进步。

  其二、从目的和手段这一哲学的高度分析,政府的目的或说责任,应该是把城中村拆迁后,将之建成现代都市的摩天大楼,通过这一拆一建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应该强调,这一拆一建,增加财政收入都只是手段,政府的目的或说责任应该是通过上述手段达到改善民生,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实惠;让原来居住在城中村的传统农民实现到现代工人、现代市民的历史进步。

  其三、应强调城中村改造,是居住在城中村的传统农民的生存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可持续发展才是科学发展的原则要求,政府必须考虑在结束农民依靠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生存、发展的生存方式之前,就应该诱至性地引导农民学会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能的新的生存方式。(云南大学徐光远 颜明 李鹏飞 焦颖 彭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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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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