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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后提价 开发商要双倍返还定金

2011年08月09日 11:22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杨冬于2010年10月10日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杨冬订购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五栋103号住房一套,总价款6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杨冬预付给公司5万元定金,并于半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周后,公司发给杨冬一份《通知》,内容之一是每平方米必须增加100元。因遭杨冬拒绝,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杨冬不能要求公司按《商品房认购书》签订正式合同,由公司按杨冬所交定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违约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必签订合同的理由在于:

  首先,本案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杨冬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对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在位置、房价、面积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擅自单方提高房价,构成了对此前约定的违反,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公司可以不与杨冬按《商品房认购书》签订正式合同。因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售房者与购房者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它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在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谈判义务时,不能要求其实际履行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最后,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公司虽然可以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并不等于不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均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鉴于本案中导致双方未能按《商品房认购书》签订正式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违约,公司也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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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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