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解除父母为子女买房之忧

2011年08月24日 09:5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的社会反响和争议较大,其中最受瞩目的焦点自然是在房产处理上。深圳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移民城市,离婚率高、闪婚闪离的案例日益增多,同时深圳的房产增值收益极其明显,此外,深圳包括广东的很多家庭和父母相对富裕,所谓的“富二代”也更多,因此对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尤为敏感。

  “问题其实不是我竟然分不到你的房子,而是我们竟然离婚了”。网友王先生这样充满柔情的观点曾让很多人觉得伤感。然而从理智的角度上考量,律师和专家们向记者表示,从总体上来说,新司解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也明确了财产分割分配。

  从社会学的角度,深圳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易松国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买房结婚的人并不会有太多影响:“新司法解释并不是针对社会问题,而是从法律本身,针对离婚时对财产的争议。有很多法律之外的解读出现的,包括婚恋观之类的社会问题是原本随着社会进步就在不断出现的”。

  律师:新司解公平合理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房子归谁?很多人的传统观念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出装修费或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这些问题有了较为明晰的依据。按照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以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些条款触动了众人的神经,也引发了争议。有观点认为,这些条理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对此,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员委员会副主任郭璇玲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是合乎法理的,从总体上来说,它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进一步明确了共有财产的分割。相对于以前的相关条例来说,是一种进步。

  富二代婚后无收入 无共同财产可分

  记者了解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修订后的现行《婚姻法》自1989年开始修改,到2001年颁布实施,期间经历了12年的漫长过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家庭财产构成日益复杂,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由于立法上的缺陷,近几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少争议很大的模糊地带”。

  而对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房产的争议,刘芳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加大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

  法律的修改和解释首先体现的是公平,在此基础上照顾弱者利益。刘芳认为,该规定恰恰体现了这一原则。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按房屋增值和付款比例,由产权人付给另一方补偿。也就是如果女方婚后没有收入,也没有支付还贷款项,离婚时同样可以得到相应份额的房产补偿款。

  郭璇玲向记者解释说,很多人误认为婚前男方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还贷的房产,如果婚后女方做为家庭妇女没有参与还贷,那么离婚时房产与女方无关。但是关键在于,婚后任何一方无论男女是在家还是在工作,除有约定外,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更通俗地说,在离婚的时候,除开男方支付的首付归属男方外,女方可以分得婚后还贷的一半并还获得该部分比例的升值。在房屋所有权判给男方的同时,未付完的贷款也将成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其亮点在于,此次规定明确提出了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如果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家庭主妇一样可以享有按比例的升值部分的分割。

  郭璇玲提醒说,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婚后男方用于还贷的资金全都是婚前存款或者是父母赠与的,则女方将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她建议:“现代女性在择偶的时候不要紧盯着富二代,尤其是在婚后不产生价值的富二代,如果他们在婚后不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创造共同财富,女方也就没有任何财富可以分享了”。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