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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仍保护女性房产权

2011年08月29日 16:38 来源:成都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话说

  爱情有多轻 房子有多重?

  婚姻真成了生意场?

  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第一天起,婚姻与房子,就成了坊间议论的热词,欢呼、担忧、质疑皆有。

  事实证明,大家并不是说说而已,记者的调查数据就能说明问题:结婚登记少了30%以上。虽然这并不代表很多情侣会选择不结婚,但至少在新政面前,有人犹豫了。也许女方会担心,房子没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利益会不会受到影响?男方会盘算,是不是趁着不领证,先把房买了搞个婚前房产?这一点,从另一个数据也可以得到印证:开单身证明买房的增加了一倍!

  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婚姻毕竟是以爱情为基石,如果过分强调利益,婚姻岂不就像网友所说的那样,成了生意场?

  其实,夫妻房产的分割原则并非新规,早就在按此执行,只是这次将它条文化了。如果说它对婚姻有影响,那也是对公众心理的影响。

  综合重庆晨报、北京晨报

  都误读了

  其实,新解释仍保护女性房产权

  针对近来有人就新解释降低了离婚成本、助长了男性离婚动因等争议,北京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近日表示,一些质疑是由于脱离了婚姻法体系片面解读该解释的内容,导致一定程度的误读和片面理解。

  尊重协议优先

  法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误读: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弱化女性婚后财产权益保护。

  解读:上述条文是在确立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

  男方有外遇仍要赔偿女方

  法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误读: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解读: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仍是要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

  部分赠与不可撤

  法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误读: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获取房产权益。

  解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条件,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赠与方是不能任意反悔的,因此,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赠与合同,并非不利于女方合法的财产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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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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