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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拟研究婚前房产加名税可行性(2)

2011年08月30日 07:3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 新闻回放

  南京“加名税”一周内多次变更

  8月23日

  “今天就开始征收”

  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天开始征收。”他解释说,夫妻婚后要对婚前房产加名,这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此后,武汉、成都等城市均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

  8月24日

  “等总局文件”

  南京市地税局称,“市地税局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据了解,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地税部门将按上级规定执行。”当地税务工作人员说:“如果今天才来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那10个工作日之后应该会到我们这边来了,肯定要交契税的。”

  8月25日

  “短期内不推行”

  针对南京地税局表态,国税总局回应:“暂时未听说内部着手研究该政策实施意见。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

  8月28日

  “暂不征收”

  南京华侨路房地产交易大厅三楼的工作人员28日表示:“婚前房产加名字,现在肯定是不收契税。至于以后收不收,以上面的文件为准。”

  ■ 律师说法

  “限购对无房产一方很不公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仅收取工本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共计80元。

  他表示,在收税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名字的变更实质上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化,因此房产加名不应该征税;如果是婚前买房则属于登记方个人的财产,房产证加名就属于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征税。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这样的法规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区分不严格,所以从未征收。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突出了婚前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征税时对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对于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财产,却要被限购的问题,杨晓林称,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限购,那么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如果这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离婚没有财产的一方来说很不公平。(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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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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