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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障房建设标准9月起施行

2011年09月01日 09:33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公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出台保障房建设标准在陕西省尚属首次,这将使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标准可依,起到保证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的作用。

  按照规定,保障房的面积一般要求在60平方米左右。选址要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同时,应远离污染源,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

  在规划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应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

  标准对保障房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设置作了特别说明。其中,非机动车宜按每套2.0辆配置;机动车位的设置要根据保障房的类型来定。如经济适用住房每100平方米不应低于0.5辆;廉租住房每100平方米不低于0.3辆;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每100平方米不应低于0.8辆。

  标准规定,保障房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标准指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及建筑标准应综合考虑住宅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且层高不宜超过2.8米。户内基本功能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单人卧室5平方米,双人卧室8平方米,厨房2.7平方米,卫生间2.5平方米。

  依照标准,保障性住房给水应采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条件许可时宜采用IC卡等智能水表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每套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在采暖方面,新标准规定,寒冷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作为冬季采暖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短期内不能到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热源方式,但应预留与城市集中供热连接的条件。寒冷地区保障性住房户内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宜采用散热器,并应设置分户(室)自动温度控制、热计量等装置。与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商业、服务等公共部分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部分采暖系统分开设置,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对于保障房装修,标准要求,户内外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简朴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禁止豪华装修。

  在施工和验收方面,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非环保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除必须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外,还应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才能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梁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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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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