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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核发房产证合法吗?

2011年09月02日 11:14 来源: 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房子买了,相关流程也走了,按理说可以高枕无忧了,可是突然发现房产证上盖章的单位不是法定的国土部门,而只是事业单位登记中心,那该怎么办呢?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有3位业主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判令被告重新核发房产证。

  原告:事业单位盖章越权

  去年,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该市龙岗区中心城19区华业玫瑰郡4号楼多位业主核发了房产证,而所盖的印章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专用印章。对此,业主们认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核发房产证并非其法定职责。

  于是,3位业主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判令被告重新核发房产证。8月26日,此案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认为,登记中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不具有合法性。除法律规定的授权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但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行使。登记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房产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是一项越权的行政行为。

  原告同时表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权证的核发权力授权给事业单位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行使,而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均规定核发房产证的法定职责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被告:核发房产证件有效

  被告则在法庭上认为,登记中心隶属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来源于党政机关的有关编制文件,登记中心为业主核发的房产证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被告还表示,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在行政上行使的核发房产证的效力,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以予以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被告庭审中透露,从2009年开始,深圳全市房产证都由登记中心核发。登记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房地产证已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撤销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将会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而原告则认为,撤销房产证最多是增加被告换发房产证的工作量,被告更应依法行政。“登记中心身份地位一直不明。法律上没有明确授权,使其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编办:赋予登记中心职责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呢?记者从一份《关于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体制及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文件中看到,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统一集中负责全市的产权登记工作。

  而早在2004年6月,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深圳特区内土地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查封及限制房地产权登记以及房地产变更等任务。

  在《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中也提到,自2009年11月23日起,深圳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按照不同的区,分别使用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对应的登记专用章。

  据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网新闻与研究部统计,2010年全年新房的成交约为4万套,二手楼交易近万套。据此数据保守推算,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3年来,深圳办理的房产证已有十几万份。(记者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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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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