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赁合同不超5年
辽宁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为三类人群,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将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条件也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将享受优先轮候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辽宁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对骗取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建公租房要配套商业设施
今后,辽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时,都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记者 李明欣 王晓婷)
公租房
与完全针对贫困户的廉租房不同,公共租赁住房服务对象针对的则是享受不到廉租房福利,也暂时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中低等收入人群,俗称“夹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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