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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正式施行——
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
《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房改房出售和回迁房安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并向购房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凭证》,购房人、被征收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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