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常住南京5年以上的家庭。目前我市江南八区共有1.7万户这类家庭。
多方筹建,建设公租房享受税费优惠
【决策】 允许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租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住房作为公租房。
同时也鼓励利用自有住房作为公租房,出租给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管理体系。市统筹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与经营性项目混建。政府在住房土地出让时,可以要约收购普通商品房作为公租房。
【解读】 允许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单位建设保障房,并不等同于让单位集资建房。他们在建设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自有土地;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建设;承租对象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居住人群;建成的房屋,只能当做公共租赁房,不能分割、出售,不享受房改,不能卖给个人。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宿舍类公租房的水、电、气等配套建设运营费用,按照住宅类标准缴纳。(记者 顾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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