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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多发导致延期交房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2)

2011年09月13日 14:31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提醒]保持清醒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邱刚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很多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将房屋销售一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能会做很多虚假的承诺,在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又想尽各种理由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如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因为要注意的事情多,要交的材料以及要签署的文件也很多,很可能会疏忽大意签署了一些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内容的文件。

  所以在这里提醒购房者,从买卖房屋到交付房屋甚至到办理产权的过程中,尽量做到始终以客观的心态看待开发商,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这样才能看清事情本质情况,以免上当受骗。

  房法锦囊

  婚后工资是共同财产

  陈女士:婚前半年我用自己的商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也是用我的工资还的贷款,我想知道这套房子属不属于婚前财产?现在产权证快下来了,且名字是我的,但婆家希望我将产权证更名成我和丈夫的名字,这是不是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

  长春房产律师邱刚:如果是结婚登记以前购买的房子,那么该套房产属于陈女士个人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陈女士所购房产正符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虽然在婚后陈女士使用自己的工资还房贷,但是由于婚后工资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丈夫与她实际上是在共同偿还婚前所欠的房贷,故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在结婚登记后还贷的部分应返还另一方一半。如果现在将产权证更至夫妇二人的名下,那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记者 黄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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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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