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湖南物业管理条例:小区道路划车位不得出租出售(2)

2011年09月20日 13:38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更换物管公司

  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提前通知

  [案例] 今年7月,长沙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合同到期,小区业委会要求该公司“走人”,并称已另外选聘了一家物管公司。但是,小区原物管公司以业委会“没有提前通知我们”为由拒绝离开。双方因此事闹上了法庭,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原物管公司同意退出。

  [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

  物业交接

  合同终止物业不得拒绝交接

  [案例] 芙蓉区一小区自从2007年业主入住后,一直由某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但这家物管企业一直未能很好地履行义务,小区内偷盗事件时有发生,部分业主对该公司提供的多项服务不满,想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今年年初,后续物管公司选择好后,前一家公司却以一些业主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交接,于是形成了两家物管公司共同营业的怪现象。

  [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办法草案还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接管。

  转让出租房屋

  业主要告知小区物管公司

  [案例] “我们小区里住了不少租赁户,他们经常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动辄以不卖电来对付他们,害得其他业主跟着受了不少气。”一提起小区里的业主出租房屋,家住芙蓉路上某小区的张小姐就气不打一处来。

  记者了解到,小区租赁户与物管公司发生矛盾的事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是业主出租房屋后没有与物管进行交接,物管不知晓情况。

  [规定]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结清相关费用。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