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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价不低市价 宁波“新拆迁政策”十一起施行(2)

2011年09月21日 09:17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二:选择产权调换,怎么换

  安置地段低于被征收地段的,可适当扩大安置面积。

  如果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房屋被征收后选择直接安置的,可以参照以下办法:

  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或按被征收住房补偿金额除以安置住房评估的75%后的价格为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如果安置房地段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扩大安置面积。比如,被征收房屋处于2类地段,调产的房源位于4类地段,评估出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就可按110平方米的标准来拿房。要是房源中面积最接近这个标准的房子实际是120平方米,那就往上靠。扩大和上靠的20平方米,就按评估价的75%结算差价。

  要是选择中高层、高层,安置楼每单元有一部电梯的,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有多于两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10平方米。增加部分的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区。

  三:评估机构怎么选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

  如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四: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

  以下八类承租人在补偿范围内:

  一是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二是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承租人;三是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私房承租人;四是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公私混合产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五是房产部门代管的住宅用房承租人;六是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而承租宗教团体所有住房的承租人;七是按照《宁波市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八是房产管理部门代管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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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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