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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2)

2011年09月26日 16:07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征求意见稿在配套设施建设的各个环节分别做出要求。对分期建设项目首期未同步开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施工许可;对在项目预售阶段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不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3 项目交付3月后移交配套设施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后3个月内,将有关配套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解释:南宁市现有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及移交接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配套设施建成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不愿接收等。为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分清责任,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使用等都作了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文化活动室、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居住区内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及行政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在配套设施使用方面,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 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开发条件意见书、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居住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如配套设施用地已被占用,无法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异地建设所需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域规划组织建设,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解释:为有效遏制开发商不建或不按时、按质、按量建设配套设施行为,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行业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等。

  名词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记者 韩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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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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