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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观保障房退出机制:入住后清退难 亟待立法 (3)

2011年11月14日 11:2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按规定现在要买房需经两次审核,只要有一次不过,房子都要重新进入销售环节。”王晓庆说,此前已通过资格备案的申请家庭,在摇号前要进行复审,正式进入网签环节时,将再经一道房产情况的“筛查手续”。在审核中,如果发现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就不能买房,而这套房也将被重新销售。

  “通过核查手段,对弄虚作假、属于瞒报的轮候家庭取消资格,已购房家庭需退出所购住房,由开发商退房退款;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到法院提起诉讼;办了产权证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法院起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追求其责任”,王晓庆告诉本刊记者。

  家庭收入摸底难

  “尽管审查严格,且设立了多道关卡,但仍无法全面消除骗购骗租行为”,受访人士表示。据了解,在住建部重点审批的16个城市中,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占比为2.4%。

  本刊记者在采访时发现,申请者递交材料的初始关口——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便遭遇难题。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金一区社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入户调查也只能对看得见的有形资产,如房产、汽车等作一个初步掌握,但是,有价证券、存款等却无法查实。

  “有的家庭,连夫妻之间的存款都不清楚,加上金融系统数据尚未联网,我们也缺少审查办法”,上述居委会工作人员说。而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中,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等都被囊括在家庭总资产净值内,必须申报。

  “入户调查主要依赖于街道办及居委会,他们对申报者家庭的住房信息等情况比较了解”,王晓庆说。

  但记者发现,在人员配备上,无论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居委会,人力与财力上的匮乏,无法确保所有申请者资料的真实性。

  住户胡先生告诉本刊记者,针对个人家庭总资产的入户调查,管理部门有一定难度,但也存在审查不严。他以自身经历为例,当年他申请金顶阳光限价商品住房时,房屋价格与周边商品房价格相比并不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再加上地理位置相对较偏,主管部门为了尽快将剩余房屋配售,“审查比较随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有受访专家说,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员组成,都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动态监测难度更大。而在实践中,由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是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其收入变化较难掌握。

  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还表示,囿于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面广的情况,一些入户调查主要依据申报者单位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单。

  但是,问题在于,从当前的情况看,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也易发生造假情况。一位住房保障部门的官员说,目前已查出的申报材料造假的家庭,多是有单位的。

  最近,凭着一份从单位开出的“月收入1300元”的假证明,农行宁夏分行员工马少栋突破重重审查,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了银川市申请经适房购买资格(第五批)家庭情况公示名单上。后经网民微博举报,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查实后,已取消其经适房购买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事后,负责为马少栋办理申请手续的街道办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收入状况很难掌握,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往往在被举报之后才能发现。”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过举报查处的案例占极小的比例。王晓庆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说,一是举报者少,二是有效的举报比例不高。

  入住后清退更难

  对于本刊记者提到的石景山区辖区内出现的保障房租赁现象,王晓庆说,根据政策规定,对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已入住廉租实物配租房的家庭,住保部门还建立了定期抽查和不定期巡查制度,以期制止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行为。

  2011年9月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即便成功购置到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到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房后,随着申请者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王晓庆说,在实践中,接到有违规租房的举报,工作人员去核查时,无法将户主所有的家庭成员信息调出来,一旦户主极力否认出租事实,也缺乏核实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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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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