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小区业委会成员将可从业主共有资金中按规定获发工资。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就《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业主大会向业委会人员支付工资津贴。
《暂行办法》规定,共有资金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分摊的费用、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这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今后将不再直接收取物业费,而是改由业主大会支付。同样,如果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业主大会也应及时催缴。
与怀柔试点相同,对于电梯广告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以及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暂行办法》中明确可以直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的账户中。业主大会可以用这笔资金来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业委会成员将不再是无偿服务的“志愿者”,工资标准则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昨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比一稿更加完善,一方面要求业主大会依法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财务档案;另一方面则要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年度公示制度、资金查询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同时,业主大会将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如遇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情况,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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