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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品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要重罚

2011年12月14日 14:41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省住建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销售房源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要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经备案的商品房售价要公示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对市场上出现的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等违规销售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要引导开发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公示制度。

  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应在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销售房源要一次性公开销售

  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完成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交易大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

  积极推行“一价清”制度

  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广告宣传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真实、准确、严谨,自觉接受社会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违规情节严重将停业整顿

  《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构成价格欺诈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分别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记者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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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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