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实测面积严重超标 业主维权法院不予立案——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楼房实测面积严重超标 业主维权法院不予立案
2009年06月09日 15:42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实测面积超11.5% 业主拒绝收房

  2007年底,张女士到燕郊购买了某项目的74.35平方米的房子。2009年初,接到《入住通知书》时,张女士大吃一惊,实测面积竟然变成了80.94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高达8.86%,远远超过北京的3%幅度。据张女士介绍,她了解到,同期业主至少有10%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其中面积误差绝对值最高的竟然达到11.5%。

  “国家有明文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业主可以退房,如果不退房,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3%以内(含3%)房款由业主补足,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业主。”已为此事研究了半年法律书籍的张女士说,开发商违反国家规定,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要求业主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完全排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向河北省三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退房。同时提起退房诉讼的,有70多名北京业主。

  法院不予立案 维权求告无门

  据张女士介绍,她到三河市法院提交起诉书已有半月,但该院却不予受理。

  看上去很普通的退房争议案,法院为何不受理呢?昨天下午,记者和张女士、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一道,前往三河市法院,探究不立案的原因。

  下午2时30分,三河市法院立案庭大门打开,负责立案的法官开始办公。对于为何不给业主立案的原因,法官先是说了句:“没什么理由。”随后又说:“这事你们应当去建设局,建设局管开发商,手里也有开发商的押金。”

  赵律师提出,业主们是退房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事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业主到法院起诉,是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合法解决争端,法院依法应该受理。如果不予受理,应该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业主好去中院上诉。但是,法官表示:“没有书面裁定,最近燕郊好几个项目的退房纠纷太多了,廊坊中院说同类案件不用出那么多裁定,等已经出过裁定的案子结果出来,如果确定归三河市法院管辖,我们会通知所有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立案。”

  针对此说法,记者与赵律师等人前往廊坊中院,找到该院立案庭崔庭长。崔庭长表示,该院从未对三河市法院说过不给业主书面裁定。

  经过一番争执,三河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同意在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而昨天已经是该院收到起诉书的第16天,按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时限只有7天。

  不立案仅口头拒绝 公民诉权被剥夺

  “作为一名律师,我碰到的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况很多,而理由也千奇百怪。”赵三平律师说,有一次他去某地法院起诉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立案庭法官答复:“如果你拿到一份不管哪一级法院对这类案子的判决书,并且是判决政府败诉的,我们就给你立案。”还有一次,他去法院起诉出具虚假公证内容的公证处,立案庭法官却说:“人家这公证没问题,你瞎告什么告,不给你立。”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庭只针对诉讼的形式进行审查,而这些立案庭法官,却超越权限,直接对实体争议进行了判断。在实践中,这些不给当事人立案的法官,往往不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答复不立案。

  赵三平律师表示,每个公民在权益受损时,都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诉讼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一审法院只是口头说不立案,当事人就无法行使上诉权,因为当事人手里没有凭证,无法证明一审法院不立案。因此口头告知不立案,是非法剥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记者 杨昌平)

【编辑:傅丽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