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万元拍得房屋遭强制拆除 事主起诉农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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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万元拍得房屋遭强制拆除 事主起诉农行
2009年06月19日 09:35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拍卖公司拍来的房子,半年后竟被法院通知强拆,张先生花661万元买来的房产原是一所准拆迁房。房子被拆了,房款打了水漂,张先生661万元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呢?为取回房款,张先生日前将委托拍卖公司卖房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丰台区支行告上法庭,宣武区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拍得房屋 意外卷入诉讼

  2007年6月,张先生通过报纸得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丰台区支行委托北京一诺拍卖有限公司对宣武区马连道大街3号的房产进行拍卖,面积约646.3平方米。张先生向一诺公司交付了竞买保证金100万元后,参加了7月12日的拍卖,最终以630万元的价格拍得了房屋。次日,张先生向一诺公司付清房款630万元,并支付了拍卖佣金31.5万元。2007年8月2日丰台区支行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当时一诺公司作为监收方在场。

  取得房屋后,张先生花163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和添置,并将房屋分割后出租给了窦某、祁某和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2008年4月下旬,当张先生准备到宣武区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告诉他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兴公司”)就此处房产对农业银行丰台区支行提起了诉讼,张先生被追加为第三人,请他参加诉讼。张先生一下子蒙了,刚买的房子怎么卷进了诉讼呢?

  房屋遭拆 损失无人承担

  诉讼中,张先生得知,早在1997年7月,丰台区支行就与宣兴公司签有协议书,丰台区支行许可宣兴公司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对该房进行拆迁,拆迁补偿费按1997年当地房屋的平均价格计算。

  如今,宣兴公司已拿到拆迁许可证,要求依协议对目前张先生所有的房屋进行拆除。

  2008年6月17日,宣武法院审理后认定,宣兴公司的协议书有效,判决张先生将房屋腾空,交宣兴公司拆除。张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2008年11月11日,法院强制执行将此房拆除。

  “拍卖时没人告诉过我这房子有拆迁协议啊!”张先生说,一提这事,自己就头皮发麻。他告诉记者,为了购买房屋,自己曾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光明街支行借款750万元,而按照拆迁协议,张先生只能拿到按1997年标准计算的近55万元拆迁补偿款。现在房子没了,可钱要按月还啊!不仅如此,当初房子被强拆后,房子的承租人也遭受了损失。现在3家承租人已将张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共计300余万元。

  追根溯源 事主起诉农行

  张先生认为,造成这一切纠纷的源头就是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丰台区支行,明明已经和拆迁公司签订了协议,又委托拍卖公司对房产进行拍卖,属于“一女二嫁”,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外,根据拍卖法第40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认为,农行丰台区支行的根本性违约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丰台区支行的拍卖合同,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近1322万元,一诺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说法

    起诉对象应为拍卖公司

  “张先生购得的房屋,实际上从拍卖公司取得,因此我认为,张先生应起诉拍卖公司而不是银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延俊说,张先生既可以要求拍卖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两个要求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一个进行起诉。

  刘延俊说,我国《拍卖法》为了保护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的安全性,要求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同时,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在这起事件中, 如果拍卖公司未向张先生说明丰台区支行与宣兴公司签有拆迁协议书的事实,那么拍卖公司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随后可向银行进行追偿。

  房屋未过户不算真拥有

  刘延俊表示,张先生如果拍得的是除房屋土地外的物品,那么张先生只要取得了物品就算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但房屋和土地是个例外,因为根据《物权法》,房屋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在拆迁公司起诉时,张先生并没办完过户登记,因此不能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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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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