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双方共同装修 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可分割
事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先生要离婚,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李女士结婚前购买的。
但张先生认为房屋虽然是李女士的婚前财产,但由于结婚后他们共同出资装修了房屋,并且随着这几年房价的大幅增长,现在房子的实际价值基本翻了一番,他要求将房屋增值的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张先生想问,自己的要求合法吗?
司法看台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司法所许钢: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而房屋的价值附属于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为夫妻一方,那么该房屋因为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应属于该房屋所有人,即属于夫妻一方。
李女士和张先生对房屋的装修是在婚后进行的,因此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就该部分财产进行作价分割。
所以张先生只能要求对房屋因装修而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而不能要求对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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