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涨价配偶无权“沾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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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房产婚后涨价配偶无权“沾光”
2010年01月26日 17:09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如果是双方共同装修 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可分割

  事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先生要离婚,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李女士结婚前购买的。

  但张先生认为房屋虽然是李女士的婚前财产,但由于结婚后他们共同出资装修了房屋,并且随着这几年房价的大幅增长,现在房子的实际价值基本翻了一番,他要求将房屋增值的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张先生想问,自己的要求合法吗?

  司法看台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司法所许钢: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而房屋的价值附属于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为夫妻一方,那么该房屋因为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应属于该房屋所有人,即属于夫妻一方。

  李女士和张先生对房屋的装修是在婚后进行的,因此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就该部分财产进行作价分割。

  所以张先生只能要求对房屋因装修而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而不能要求对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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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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