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银行发出停止外汇保证金新交易的通知后,林女士仍然继续交易,结果损失惨重。她将原因归结为银行未按要求及时关闭交易平台,状告对方索赔。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她的诉请。
2007年11月,林女士向福州一家银行申请开通外汇保证金业务。2008年6月6日,银监会下发通知,规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
这家银行于同月16日接到上级银行转发的《通知》后,通过张贴公告、电话、网站发布等方式,告知客户《通知》的内容。
2008年6月6日至9月29日,林女士多次开仓交易,结果损失6.9435万美元。
同年9月29日,银行在系统客户交易端中止外汇保证金新开仓功能。此后,林女士等几名投资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该支行赔偿全部损失,无果后又诉至法院。
林女士认为,银监会要求银行在2008年6月6日以后不再向客户提供新交易,而福州的这家银行在同年9月29日才关闭系统不再提供新交易,违反了《通知》的规定。该支行违约导致她损失惨重,应当承担责任。
银行方面反驳称:银行未违背合同约定义务,林女士的全部损失系投资判断失误所致,应当自负责任。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该银行支行已在《个人保证金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中对林女士进行了风险提示。林女士明知外汇保证金业务是“高风险”外汇交易业务,“存在损失全部投资资金的可能性”,仍然签订了该协议,因此,应对其自行决定并先后进行的数百次交易结果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银监会的《通知》下发后,该银行支行已尽到通知义务。林女士未停止新开交易也未适时结清交易仓位,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据此,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请。(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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