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金融频道

外管局:就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作出规定

2010年12月29日 11:2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提高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服务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就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发布了通知。

  通知指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通知规定,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二)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三)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四)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五)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同时满足上述(一)、(二)、(四)条。

  具备资格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银行总行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近2年(含)结售汇业务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外汇局是中心支局或支局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外汇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并留存内部办理联。合作银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通知要求,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别纳入对具备资格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年度考核。

  通知还就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材料以及合作银行与具备资格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做出具体要求。记者 牛娟娟

参与互动(0)
【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