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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假名存款12年银行拒认账 90万元本息险泡汤(2)

2011年01月12日 07:2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银行

  按规定操作并无过错

  银行方面表示,银行通过系统核查显示“江昌慧”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

  银行还称,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方面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

  法院判决:

  银行身份识别时有过错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但本案中银行除了向公安局进行电话核实外,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银行对于“江昌慧”的身份识别应承担责任。

  综合调查结果,证实熊某是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否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熊某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还认定熊某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该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类似情况应尽快办理

  该案法官表示,本案实质上是一个新旧法冲突的问题。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以虚名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应尽快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办理虚名转实名的手续。否则,虚名存款人应尽快注销虚名账户。

  尽量避免因时间流逝,使得相关证据难以收集或流失,导致无法证实存款人的身份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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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砚】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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