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的便利,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再申办银行卡恶意套现。日前,闵行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吴大庆、陆冬伟有期徒刑6年和4年6个月,并处罚金。
50多岁的吴大庆曾因诈骗罪被判刑5年,释放后又因诈骗罪被判刑12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3月,吴大庆结伙陆冬伟等人,以帮人办理房产贷款为名,租借了闵行区宾川路上的一套房屋作为“办公地点”。他们利用为业主陈某等人办理银行贷款的时机,取得了陈某等人的身份资料。之后,吴大庆和陆冬伟冒用陈某等人向多家银行申领了7张信用卡刷卡套现,透支本金9.3万余元。2009年6月,吴大庆和陆冬伟再次通过POS机套现7.5万余元。
2009年l0月,吴大庆、陆冬伟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认为,吴大庆、陆冬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领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16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大庆和陆冬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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