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6年前贷款购买一间商铺,一直按合同定期还款。最近,因商铺所在楼盘被拍卖而无法办理抵押手续,被银行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此案目前已被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
原告银行诉称:2004年,李女士向银行贷款购买某公司商铺,按期还款至今。办理借款手续时,李女士与银行签订了以该商铺为抵押物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和《房屋按揭贷款抵押合同》。此后,李女士与楼盘所属公司始终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房屋产权证,也未能办理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商铺所属公司被法院拍卖,致使李女士购买的商铺的抵押登记事宜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也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女士归还其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7928.9元、利息347.17及代理费1323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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