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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新车折旧价理赔条款当休

2011年03月29日 11:0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让车主吃了哑巴亏(3月28日《北京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从中看出,保险公司霸王条款采取的伎俩:“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被保险公司偷换成了“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就出现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以“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赔偿结果。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无效部分的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却一分钱也没有退还。

  中国保监会应该立即勒令停止使用车辆保险的霸王合同条款,迅速修改车辆保险条例和合同。同时,对于以往车辆保险进行全面检查梳理,立即予以全面彻底纠正,要么按照“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处理,要么退还投保人超额无效部分的保险费。(余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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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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