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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社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2011年05月16日 10:33 来源:兰州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实施。为了确保该法的顺利实施,人社部于5月12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为此,本报记者邀请兰州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就这些拟出台的新政予以解读。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

  新规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草案第四条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草案第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解读

  据了解,按照目前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兰州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现行规定对缴费不足15年的人来说待遇选择面较窄。“15年在这个时候成了一道‘坎’,让不少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很为难。”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这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和享受待遇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同时进一步明确放宽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从而使得社会保障覆盖全民,更好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可全部继承

  新规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解读

  据了解,按照目前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据介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利息外,还包括一些政府补贴等资金。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提前支取也是为了杜绝退保现象,如果支取了这一部分会使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也清除。因而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是保护了劳动者本人的利益。

  同时,虽然个人账户是将来养老金的一小部分,但它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这也尽可能给参保人员更多的管理养老账户的自由。(记者 田玥 实习生 焦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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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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