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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监管:让银行运行更加稳健

2011年06月10日 09:39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近日,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国际金融危机后去杠杆化过程,Basel III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杠杆率的监管工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其他主要国家当局的实践,制定了《办法》,拟确立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办法》明确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督管理等,并按银监会关于监管新标准统一规划实施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可以采取的纠正措施。

  《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机构参照执行。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现行监管制度的全面反思。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所导致的杠杆化程度过高,被广泛认为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去杠杆化”过程的艰巨性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使得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同时,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也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变相降低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显示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根据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了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标准设计工作。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

  中国标准严于国际标准,我国银行业大部分机构杠杆率已达标,总体影响有限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而银监会此次《办法》中的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更为严格。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之所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迁就欧美大型银行杠杆率普遍偏低的事实,是妥协的结果,按此标准难以对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累积形成有效约束。从我国银行体系的实践来看,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4%,只有少数资产高速扩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达标,并且差距也较小。为推动商业银行转变高速扩张的发展模式,强化自我约束,提升发展质量,将杠杆率监管标准设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定得过低,对银行高速扩张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约束。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从目前来看,《办法》的实施在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但由于《办法》设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其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通过实施《办法》,有利于督促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杠杆化程度,提高稳健经营水平,并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和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国外商业银行不断创新资本工具,核心资本被稀释,导至危机出现时,银行的资本不能吸收损失,而由整个社会买单。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资本创新工具目前仅有次级债,核心资本质量较高;此外,我国银行业资产仍以信贷资产为主,表外资产占比较低。但表外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在并表时,表外资产如何计量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银监会出台更明确的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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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监管标准:5月初,中国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意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四大监管标准,杠杆率管理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

  杠杆率:《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中,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扣除了一级资本扣减项之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加上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是在一定时期可以转化成资产负债表上的内容或有负债业务。比如担保业务、承诺业务(如信用卡)。

  表内业务: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金融自由化使得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越来越小,银行的生存压力加大,银行加大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本报记者 赵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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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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