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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费用与医疗赔偿费用不可兼得

2011年07月01日 11:29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因医疗事故,65岁的殷老伯在接受胃部切除手术后不治身亡,医院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然而,已通过“农保”报销的医药费是否还能被计入医疗事故赔偿总额?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已报销资金不应被重复计算,遂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4.6万元。

  胃部切除后引发脑梗

  2009年9月22日,殷老伯因胃部不适入住金山医院。医院诊断为胃复合溃疡,需要手术。三天后,殷老伯在全麻状态下接受了胃大部分切除手术。但手术后殷老伯的恢复情况并不好,先是进食后便呕吐,随后又出现间歇性神志模糊、发热、咳嗽等症状。

  10月19日,殷老伯转入市六院治疗,但始终昏迷不醒,最终其家属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出院时诊断为: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胃大部切除术后代谢性脑病。10月30日晚,殷老伯在家中身亡。

  经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后因双方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

  一审判医院赔12.4万元

  据了解,殷老伯属农业户口,2008年5月起居住在奉贤区南桥镇某小区,是一家清洗设备公司职工。今年2月,殷老伯的妻子和女儿明确表示,本案所涉医疗损害赔偿权利由亲戚殷先生一人享有。另据了解,殷老伯共花费医疗费10.5万余元,通过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镇补偿合计7.2万余元,自费金额合计3.2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金山医院应对殷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殷先生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7.2万元,便确定医药费未报销金额为3.2万元,加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殷先生的损失总计17.7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金山医院给付12.4万元。

  殷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他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报销费用时算错了,而且自己报销的部分不应该在医疗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要求二审作出改判。

  “农保”不同于商业保险

  主审法官调查后发现,殷先生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药费总计4.6万余元,而非原审认定的7.2万余元。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核定的农保补偿金额有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殷先生共花费医疗费10.5万余元,通过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政府补偿合计4.6万余元,自费金额合计5.8万余元。

  至于已报销部分是否应该在医疗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合议庭认为不能支持。首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市政府实施的惠民实事工程。资金是由个人投保、政府扶持、社会扶持组成,与商业保险的性质不同。同时,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了已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农保”补偿范围。其次,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之一是通过侵权人的赔偿行为弥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已享受“农保”医疗费用补助,不应再享受医疗事故赔偿,故殷先生的此项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市一中院改判金山区中心医院赔偿殷先生损失合计14.6万元。作者: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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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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