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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相撞事故赔偿标准变化期盼规矩

2011年07月30日 15:4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7月29日从“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与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具体协商,“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新华社7月29日)

  3年前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是20万元,就在几天前,铁道部给“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50万元,而如今,每位遇难者的救助标准达到91.5万元。按理说,91.5万元已经达到了历次火车事故中最高的赔偿标准,堪称史上最高的标准,人们应当满意才是。然而,这一标准公布后,民间仍议论纷纭,其背后因素值得关注。

  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第一要务就是救人,温总理给铁道部负责人打电话时也是这么说,铁道部门这样做了没有?到底是以通车为先还是救人为先?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查明事故原因和真相,防范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也是铁道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事部门又做到没有?在人们期待这些疑问水落石出的过程中,对赔偿数额的关注难免有各不相同的视角。

  在传媒的报道中,赔偿标准曾经历前后变化,甚至有点出人意料。先是说赔偿17万元,后来又说赔偿50万元。如今,温总理讲话后,马上又摇身一变,成为了91.5万元。赔偿到底有无一种统一标准,是不是只有在领导发话后才能得到相对高的赔偿,那些不在舆论和领导关注下的遇难者是不是拿着有限的赔偿金就此打发了?赔偿数额增加了,但民间的思考未必停息。

  据说,原先的50万元赔偿,事实上包括了“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其主要依据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而在温总理到温州后,有关方面才转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最终确定每位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在法律位阶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侵权行为法》属于法律,与法律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应当是无效的。当初,有关方面以行政法规作为赔偿依据,到底出于何种考虑?一会儿适用《条例》,一会儿又适用《侵权行为法》,如此“选择性赔偿”怎样保证公信力?在今后类似事件处理中,又会采取哪个标准呢?另外,给所有的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统一规定为91.5万元又符合公平吗?

  火车事故赔偿要想不会成为“买大白菜讨价还价”,火车事故赔偿要让受伤者和遇难者家属满意,要得到公众的信服。首先,就应该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修改,要符合上位法的要求,要让赔偿额真正能弥补损失和抚慰人心,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当事部门对火车事故赔偿处理程序要阳光、透明,而不随着舆论和领导关注而变化;对于不满意赔偿额的每个公民,要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保证他们能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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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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