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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客户“被转让”有了规矩

2011年09月08日 14:25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保监会专门发文,给保险公司的“转让”行为“立规矩”。新颁布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并设定了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同时,还规定转让方必须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将客户的保险合同转给其他保险公司。(记者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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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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