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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无密扣款”银行未告知需担责

2011年09月16日 16:0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一起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在未事先告知当事人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的情形下,进行扣划信用卡内款项构成侵权,并应当赔偿损失。

  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预订一酒店三间房,房费共计6039元。双方电话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要求取消订单,客服人员告知大酒店不同意取消。谢某遂致电工商银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表示卡未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商。8月24日谢某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谢某认为工行在接到明确要求不付款情况下,擅自从信用卡扣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无密扣款”是新类型银行卡业务,但当与持卡人原先约定的“消费凭密码”方式冲突时,负有事先告知客户的义务。工行和携程公司在未事先告知信用卡担保将进行“无密扣款”的情形下,扣划了谢某的款项,存在过错。

  据此,上海二中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工行赔偿谢某损失人民币130.97元,携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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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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