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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三载 “绿色保险”叫好不叫座(2)

2011年09月23日 08: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制度缺失 高危企业应强制投保

  对此,专家呼吁,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在我国推动环境污染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方说了算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风险太大,若保险公司把费率定的高,企业不愿购买,定低了,又赔钱。很多企业是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的,环保部分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也比较薄弱,即使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有政府来兜底,企业怎么还会花钱去买保险。”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业内专家建议,我国可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对于环境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其实,如果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险很多采用了强制投保或者担保等形式。比如,美国政府部门要求相关的高风险企业提交经济偿付能力证明,一旦发生污染,将对企业处以重罚。巴西已经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德国和印度都通过专门的立法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外,业内人士也表示,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政管理和推行的强制性;建立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确立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实现损害的量化计算;有效利用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等等措施。苏黎世保险责任险部张霞认为,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纠纷解决机制与环境损害责任评估机制,难以估损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重大污染之后该如何赔偿无法可依以及利益相关的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也将导致很多普通的环境事故受害者无力维权。

  -相关链接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运行情况

  -美国:

  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

  -德国:

  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

  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记者 陈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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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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