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金融频道

维护自身声誉 保险业打响“生命线”保卫战(2)

2011年09月27日 14:47 来源:河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加强监管为保险业扎好“篱笆”

  “防范声誉风险是保险业发展的核心职能,要将声誉风险管理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一环。”吕宙说,“通过监管部门的监测、管理,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推进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机制作用。”

  “监管机关在声誉管理体系建设中作用特殊,维护保险行业声誉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强化监管、规范市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健总裁认为。

  泰康人寿总裁刘经纶指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保险企业内部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三维构架。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其维护保险业声誉的重要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要加强违信惩罚力度。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保监部门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建立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借助社会信用评估力量,利用保险监管信息资料,准确分析投保人、保险人、中介入信用状况并将结果公之于众。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机构违规情况,建立保险业三级“黑名单”制度。通过各家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平台,记录并分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单信息和信用评价状况。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公众披露指定信息,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以促进保险业信用信息的传播。

  此外,社会监督是提升保险声誉水平的重要推力。吕宙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助推和鞭策保险行业提升声誉,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范围、频度和渠道,将保险经营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探索和建立第三方保险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机制,综合考评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服务水平、信访投诉等状况,形成提升行业信誉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在对声誉事件进行客观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同时,努力减小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本报记者 张辉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