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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质疑责任免除条款 人保财险赔付拈轻怕重(2)

2011年09月27日 17:10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说法:相关条款易被保险公司滥用

  “车主因拖底造成漏油比较普遍,车主不知情的情况继续驾车,能否认定是‘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行为?很多车主会开车但不懂车,人保财险的上述规定是否显失公平?”杜女士质疑说。

  记者了解到,人保财险的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方经常会对如何适用该条款产生分歧。“人保财险保险合同中这一免责条款是依据减少损失原则确立的。”针对杜女士的质疑,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国庆分析说,“减少损失”原则通常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或依合同约定需承担另一方损失赔偿责任时,另一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责任;如果另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则对于损失的扩大部分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条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减少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体现公平与诚信。”赵国庆说。

  具体到杜女士质疑的保险合同中的“对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赵国庆表示,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应做如下理解:作为一般使用人依据常识能判断出被保险机动车已经发生明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维修后再使用;或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或已经经专业维修人员检测后确定机动车存在故障,而继续使用机动车,导致的扩大损失。

  “不能仅凭机动车存在两个关联的故障就适用本条款,主张免责,这样对于被保险人是显失公平的。”赵国庆说,是否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是以使用人已经明知机动车存有故障为前提,这种故障是否存在的判断应当依据使用人判断能力来确定,否则会加大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有悖公平、诚信的立法本意。

  对于目前各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合同中减少损失条款的规定,赵国庆律师表示,有的条款内容的表述过于简单,保险公司在判断机动车故障方面肯定比一般的被保险人有优势,目前条款的约定容易被保险公司滥用,来减少其理赔责任,应当对该条款进行细化,明确被保险人方对保险范围内损失发生的认定标准,既提高被保险人方减少损失的意识,又避免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保监会:本月底出台商业车险完善方案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杜女士遭遇的情况比较少见,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主要是规避车主主观故意造成车辆二次损失扩大,然后将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方面。

  “人保财险上述责任免除条款,也存在需改进之处。”一位资深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说,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理赔、定损等方面经常引发纠纷。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类纠纷是由于车险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

  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中国保监会今年3月底发布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就车险承保、理赔流程是否规范等问题开展调研,“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是此次调研的重点内容之一。

  保监会指出,广泛调研之后,将于今年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张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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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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