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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间借贷:治理高利贷行为 出路不仅在严惩

2011年09月29日 10:58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随着高利贷在各地蔓延,高利贷可能引发的风险日益引起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地政府的重视。最近监管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一再警示,对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高息揽储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惩办。

  高利贷自古就被视为我国社会一大“毒瘤”,制造了无数社会矛盾和人间悲剧。就当前而言,高利贷蔓延所带来的种种风险确实不容小视。高利贷在给部分中小企业“输血”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同时,也给借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重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并引发一系列犯罪案件和社会冲突,威胁社会稳定。因此,当前治理高利贷行为势在必行。但笔者以为,规范高利贷的出路不仅仅在于严惩,还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合法存在的民间债权债务关系。

  民间借贷的盛行是因为银根紧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但民间借贷要求的高利息并非因为银根紧缩而导致的社会资金供给不足。我国当前流动性过剩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社会资金仍然十分充裕,对资金的供需关系而言,供给面仍然非常充分,因此,资金的使用价格(即利息)不至于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高利息并不是资金供求关系所致。

  在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部分资金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了国企、上市公司、普通居民甚者是银行,在此,笔者主要以居民为对象来分析民间借贷的风险收益和解决之道。

  民间借贷的高利息很大程度上源于借贷的高风险。通常来讲,居民投资理财追求的是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三项指标。从流动性来看,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都约定一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还款期限,通常不能提前催还,因此在流动性方面二者几乎没有差别。在流动性无差别的情况下,往往安全性越高的投资,收益越低;反之安全性越低,收益率也就越高。当前,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还远远不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资金难以收回,其风险水平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因此借贷一方作为投资者,必然要求较高的利息回报。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往往是无抵押贷款(当然即便是有抵押或者质押,其在法律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其风险自然高于银行的抵押贷款。同时,一旦出现借款人破产情况,银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法律上的“关照”,债权能得到优先受偿,也容易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而普通债权人受偿顺序靠后,往往在清偿完银行贷款、企业职工工资以及清算费用之后,才能得到受偿,因此往往受偿的比例非常低,而且债权人即便得到纸面上的受偿,要落实下来也要颇费一番周折。

  不难看出,由于法律和司法程序上对合法存在的民间债权保护不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其利率水平也会相应地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因此,要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高利贷可能带来的巨大隐患,除了警示高利贷的风险外,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法律、强化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只有更好地保护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的利率才能回落到合理区间。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绝非严惩所能杜绝。高利贷不仅仅是货币政策紧缩带来的现象,它还与法制不健全和金融体系不完备有很大关系。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如果忽视了高利贷产生的根源,一味地进行打击,容易使得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债权保护更加脆弱,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增加,由此必然进一步推高民间借贷利率。

  因此,治理高利贷一方面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制建设和推进金融制度改革,更好地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对合法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刘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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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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