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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度受限 保险集团不得募

2011年10月20日 11:1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并进一步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偿债能力要求。

  新《办法》首先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新《办法》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强化了核心资本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本质量和改进行业资本结构,增强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新《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

  保险公司每年需向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次级债是国际通行的资本补充渠道,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并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理性经营,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发布新《办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发挥次级债的资本补充功能,并继续强化对保险公司的次级债监管。(记者 朱瑶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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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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