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同时,财政部还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作为指导。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发表博文指出,此政策的推出,既是迫于中国银行业过度放贷压力及风险分散的需要,也是欧债危机引发大银行危机的警示。由于目前地方政府单一的融资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其债务平台风险极有可能转化为银行风险。所以急需借助直接融资(面向社会发债)渠道,分散银行贷款过于集中的风险。
风险收益介于国债与企业债
“这一试点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券首次名正义顺地在中国开始试点。此类债券类似于美国州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其风险与收益应该高于国债,但又低于企业债。因此,通过市场化发行及定价,可以有效分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减缓银行放贷压力。这对保全银行资产以及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大有益处。”董登新表示。
地方政府单一的融资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
文章指出,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银行贷款占79.01%。也就是说,银行变相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地方政府单一的融资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虽然这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获得的许多贷款,但都是以国有土地或其它抵押品,而非地方政府的直接担保,由于土地的流动性差,而且房地产政策风险也很大,因此,地方政府的债务平台风险极有可能转化为银行风险。为此,急需扩大地方政府的直接融资,分散融资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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