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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通知力挺小微企业 专项金融债将面世

2011年10月26日 07:4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

  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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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措施扶持小微企业

  《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又称“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补充通知对“银十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通知规定,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他省份不应低于60%。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使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而在设立分支机构上,也有一定优惠政策。银监会表示,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批金融债即将面世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昨日透露,已经有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审批中,第一批金融债即将面世。

  他同时还透露,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也将获得一定的存贷比考核优惠。根据通知,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以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在存贷比考核严厉的境况下,这对各家银行而言,无疑具有相当吸引力。另外,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肖远企表示,现在各银行对发行小微企业债券的热情高涨,有的银行已经提出发行申请,对符合要求,且确有需求的银行,银监会将会尽快审批。

  与此同时,银监会对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行资质和资金使用也做了严格规定。补充说明要求,申请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他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企业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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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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