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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的快速扩张 险企发行次级债门槛提高

2011年10月26日 10:33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针对部分保险公司过度依赖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问题,保监会开始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进行约束。根据新近颁发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并明确要求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此外还规定,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需满足“开业超过三年”、“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募集条件。

  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扩张,部分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国内仍有5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并有不少保险公司包括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是指经批准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发行次级债是国际通行的资本补充渠道,自2004年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通过发行次级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得以增强,为防范行业风险、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从增资渠道看,保险公司现有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财政注资(国企)、股东注资、次级债、上市融资和利润转增资本。除了股东增资,发行次级债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

  据统计,今年前9个月,已有8家保险公司获批发次级债150亿元左右,目前仍有众多中小保险公司排队申请。与此同时,中国人寿8月也宣布拟发行300亿元次级债,以应对业务快速扩张的需要。

  本刊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目前保险行业快速增长的资本需求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很容易因到期无力偿还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且有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抱的是“先把业务搞起来再说”的投机心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年需向其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设置了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强化了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发行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下一步,保监会将发布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继续强化对保险公司的次级债监管。 (江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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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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