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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 调整缴费比例(2)

2011年12月23日 11:37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同城报道

  深圳商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拟作重大修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至13%

  【深圳商报讯】(记者陈晓薇)《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一审。《条例(修订草案)》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整,其中,拟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至13%。

  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

  此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是对我市1999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许多改动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衔接。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规定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统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

  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采用同一缴费基数的单基数征缴模式,《条例(修订草案)》继续采用这一模式,不同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采用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采用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双基数征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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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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