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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认定只能移送一次(2)

2012年01月06日 10:4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单位不举证可单方认定

  本市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届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据介绍,由于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过去人社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单位故意拖着一年多不举证,硬是导致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过期了。新政的规定允许进行单方面认定,有效避免了原来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利益,能够尽快解决工伤职工的诉求。

  上下班工伤认定需证据

  本市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的相关证明。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附具司法机关、交通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市明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一年时限内。

  即使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不予受理,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关键词

  就医机构从2家扩至79家

  这次北京市还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如果因病情治疗需要,工伤职工可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但要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结算。

  本市还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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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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